知識服務 / 摘要報告 / 觀看
《全球氣候訴訟報告2023》重點整理
發表日期:2024-10-15 作者:聯合國環境署;摘譯整理:張珈瑋 觀看:287 次
氣候訴訟相關報告首次於2017年由聯合國環境署(UN Environment Programme)發佈,並以「盤點報告:全球氣候訴訟現況」(The Status of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A Global Review)為標題,完整分析在全球法律訴訟中,氣候變遷議題的導入及發展情形。在2020年,此報告正式更名為「全球氣候訴訟報告」(Global Climate Litigation Report, GLR),2023年是GLR的第三次發布,後續也將以三年為期進行報告更新。
在「全球氣候訴訟報告2023」(Global Climate Litigation Report: 2023 Status Review)的統整中,明確規範其分析的案件需依據特定法規,提出針對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或科學提出具備實質性證據(Material issues)的質疑,並非單純主觀的認定或懷疑而產生之訴訟。此外,若訴訟案主軸不以氣候變遷為核心,僅將氣候變遷議題納入文案敘述者,或與氣候變遷法規無關之案件均會被排除;如石油貿易相關訴訟,主要針對貿易條款有異議,但案由中談及燃油會產生溫室氣體導致氣候變遷,則被視為與訴訟主軸無直接關聯性,就不屬於本報告中的考量範圍。
在此基礎上,2023年GLR報告透過逐項分析符合條件之訴訟案件,有效確認在國際及國家層級,法院或法規是否有能力解決氣候相關爭議,確認在面對氣候相關權利及責任時個案所運用的法源依據,並協助彙整訴訟中所採用或提及所缺乏之氣候變遷科學證據,同時紀錄法規所推動降低氣候衝擊之作為。GLR對於學者、非政府組織 (NGO)、法官、律師、決策者跟企業都有著不同意義,尤其當氣候相關訴訟已逐漸成為趨勢,在氣候人權訴訟、保存天然碳匯及化石燃料、企業責任、氣候揭露與漂綠,以及不當調適與調適失敗等五項議題上,都有各自需承擔之責任。
從第一本GLR發布的2017年到2023年,全球氣候訴訟案件數已突破2000件,成長近2.5倍,涉及的司法管轄區也從24個成長到65個,訴訟案遍布全球。過去因氣候訴訟案多發生在美國,導致多數氣候訴訟議題的關注都落在美國,然而於2017-2022年間,美國以外國家的氣候訴訟案件數成長近3倍,像澳洲、英國、德國、巴西、紐西蘭、法國、墨西哥、西班牙跟印尼都開始成為氣候訴訟的新重點國家。
目前國際間所主張的「氣候人權」尚未有直接的法律條款可參照,多為其他現有法規延伸出的權利,僅能透過國家憲法、人權法規、族群法規等,主張人民享有生存、健康、食物、水源、自然、家庭生活、健康環境及安全氣候的權利。在國際間,美洲人權法院(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n Human Right, IACtHR)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 Human Right Council, HRC)於2021年認可(A/HRC/RES/48/13),因氣候變遷導致環境危機及生物多樣性損失,進而對人類應享有的權利造成負面衝擊,包含「現代及下一代人在生命權、享受可達到最高身心健康水準的權利,以及擁有適當的生活水準、充足糧食、住房、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以及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上都受到威脅。該決議在2022年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上再度被認可(A/RES/76/300),強調健康及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之一。也因此,全球氣候訴訟多圍繞在「人權」及「享有健康環境權利」的相關法規上。
針對天然碳匯及化石燃料方面的訴訟多針對特定資源、化石燃料開採計畫等,提出對環境開發許可、環評審核過程等環境衝擊評估的質疑。主要強調相關計畫對於全球,具有長期的氣候影響,亦會對當地生態與環境造成無法挽回之衝擊。此類的案件多以《巴黎協定》目標、各國自身淨零政策及政府應扮演的減碳角色、環境衝擊評估是否納入氣候變遷考量等為主要訴訟基礎。
在企業相關的氣候訴訟案中,以針對溫室氣體排放大戶或化石燃料相關企業的減緩與調適責任為大宗,另一部分則針對金融機構投融資責任,包含投資標的是否是高碳排企業、投資對象的相關活動可能造成更多溫室氣體排放、加劇氣候變遷等。
近幾年因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及碳抵換(Carbon Offset)熱潮,衍生企業或金融機構對投資者提供誤導性資訊,或做出虛假氣候風險揭露等問題,成為多數氣候訴訟的主因。此外,忽略或濫用氣候變遷風險知識與數據,或因氣候變遷下的轉型風險、實體風險、供應鏈衝擊等資訊不透明,導致投資者對企業獲利或一般大眾對於特定投資案有不正確認知,亦產生許多相關企業訴訟案。
相對於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較少出現在氣候訴訟中;近年與調適相關的訴訟案,多從「責任」角度出發,強調在已知的氣候風險下,需有效進行調適,對「無作為」而導致的風險則須提出補求或救濟措施;或者,對「不當規劃」的氣候變遷調適作為衍生性傷害或財產損失給予賠償,包含未實際達成調適目標,或無法在調適過程中控管相關風險,導致衝擊外溢到其他的族群或地區。
整體來說,氣候訴訟最常見的被告方為政府,但對企業、金融機構及國際組織的訴訟案也逐漸攀升。訴訟的基礎也較過去更為多元,不僅限於氣候變遷減緩,針對氣候調適、氣候科學、氣候政策、政府財政支援度等的訴訟主張也趨於常見。過去普遍認為氣候訴訟多發生在善於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美國或少數已開發國家,但事實上,氣候訴訟案已在全球各地遍地開花,不僅案件數量激增,訴訟一途也已然成為公民及環團在氣候相關法律的監督、嚴正表達訴求、實現氣候正義、推動企業或政府有所作為的重要工具。
我國首例氣候訴訟: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et al. v.經濟部 (2021.02-至今)
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和平及多位利害關係人共同針對經濟部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條款細則提出告訴,指出相關條例比《能源管理法》寬鬆,「用電大戶條款」不僅提高用電大戶認定門檻,且不公開大戶名單,還設有可供企業做彌補的「繳納代金」選項,無法達成用電大戶裝置再生能源之目的,可能導致我國於能源轉型進度嚴重落後,且無法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該舉已違反《環境基本法》且正在侵害人民基本生存之權利 [9]。
本案於2023年4月正式開庭,經法官詢問經濟部是否有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目的納入考量,經濟部表示後續將提供證明有經多場公開會議達成共識,並確實履行其義務。法官後宣布本案待核辦,將另發公文通知訴訟當事人後續開庭時間,持續審理 [10]。
我國首例氣候憲法訴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v.環境部 (2024.01-至今)
包含農民、漁民、原住民、兒童、民間團體等13人,委託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針對《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環境部未依氣候變遷危機及急迫性訂定對應的減碳目標,而因氣候變遷將可能危害我國《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亦可能對脆弱族群造成莫大威脅,遂本次基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義務的角度提起訴訟[11][12]。本案尚未進入開庭審理階段。
https://www.unep.org/resources/report/global-climate-litigation-report-2023-status-review
參考網址與文獻
[1] https://climatecasechart.com/non-us-case/neubauer-et-al-v-germany/
[4] https://climatecasechart.com/non-us-case/milieudefensie-et-al-v-royal-dutch-shell-plc/
[5] https://climatecasechart.com/non-us-case/clientearth-v-belgian-national-bank/
[6] https://climatecasechart.com/case/city-of-new-york-v-exxon-mobil-corp/
[7] https://climatecasechart.com/non-us-case/clientearth-v-european-investment-bank/
[8] https://climatecasechart.com/non-us-case/d-g-khan-cement-company-v-government-of-punjab/
[9]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小組,2024。臺灣首宗氣候訴訟正式開庭!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成效不彰,公民團體盼司法落實氣候正義。綠色和平:https://www.greenpeace.org/taiwan/press/35800
[10] 劉庭莉,2024。台灣首宗氣候訴訟正式開庭 環團盼司法落實氣候正義。環境資訊中心:https://e-info.org.tw/node/236489
[11] 王子豪,2024。台灣首起氣候憲法訴訟,挑戰2030減碳目標。焦點事件:http://www.eventsinfocus.org/index.php/node/7147573
[12] 林靜梅、吳嘉堡,2024。《氣候變遷因應法》涉違憲,環團提首起氣候訴訟。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78815